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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中央、国务院批转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、外交部、公安部《关于在对外活动中加强保密工作的请示报告》的通知
时间:2018-05-23 08:35来源:未知 点击:
中共中央、国务院批转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、外交部、公安部《关于在对外活动中加强保密工作的请示报告》的通知
(一九七九年八月十三日)
各省、市、自治区党委、革命委员会,各大军区、省军区、野战军党委,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委、党组,军委各总部、各军兵种党委,各人民团体党组:
  中央和国务院同意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、外交部、公安部《关于在对外活动中加强保密工作的请示报告》。现转发各地,望认真贯彻执行。
  严守党和国家机密,是关系到巩固安定团结、加速经济建设、保卫党和国家安全的大事。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务须高度重视。要坚决肃清林彪、“四人帮”疯狂破坏保密制度,肆意扩散党和国家机密的流毒,把加强保密工作作为搞好党风的一项重要内容,认真对待。各地区、各部门对所属工作人员,都要经常加强保密教育,定期进行保密检查,及时发现问题,总结经验,堵塞漏洞。
  各级领导干部,特别是高中级干部,要带头执行保密纪律。应当严肃指出的是,现在有少数领早干部无视纪律,随意向自己的子女、亲友谈论党和国家的机密,让他们阅看机密文件。其中不少人又往往在社会上以此炫耀自己,甚至添枝加叶,肆意扩散机密。这种情况,影响极坏,危害很大,必须坚决制止。今后,任何领导干部,绝不要让自己的子女、亲友阅看机密文件,严禁在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机密事项。如有违反,轻者批评教育,重者严肃处理。
        中共中央国务院
        一九七九年八月十三日
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、外交部、公安部关于在对外活动中加强保密工作的请示报告
中共中央、国务院:
  随着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,我国对外交往更为广泛。增进外国朋友对我国的了解,进一步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,是我国外交战线的重要任务之一。但是,国际国内阶级斗争的存在,帝国主义、霸权主义者,甚至一些国家的反动势力,正在利用我国对外交往的各种渠道,加紧搜集、窃取我机密情报的活动。我们有一些同志,由于受林彪、“四人帮”流毒的影响,保密观念淡薄,在对外活动中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事件屡有发生。还有少数领导干部的子女,政治警惕性不高,在和外国人交往中,把听到的看到的一些党和国家的机密,任意传播。最近发现一些党和国家的机密事项,党内还未传达,党外就知道了;国内还不知道,国外就知道了;我们还未发表,香港就登报了,有些报道的内容详细、具体。因此,在对外活动中保守党和国家机密,必须引起我们的严重注意,否则将会对我国的安定团结和四个现代化建设带来极大的危害。为此,我们共同拟定了《关于在对外活动中加强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的几项规定》如下:
  一、党、政、军领导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,均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,对与会人员要规定保密纪律。会议内容的宣传报道和传达贯彻,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,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,擅自向外透露和扩大传达范围,更不准任意翻印或私抄会议文件。
  二、对外交流和友好往来,以及其他一切涉外活动中,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,凡国内未公开发表的机密事项,未经中央批准,任何个人在与外国人交往中,不准泄露。
  三、接受外国留学生、实习生和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,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。凡未公开的我机密事项,均不得向外国人扩散。如需要他们知道的,应按规定统一传达。
  四、对接待外宾参观的单位和游览地区,接待单位应明确划分参观范围,标明禁区,规定路线和参观的项目,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,不要擅自扩大范围。
  五、对一切出国和涉外人员,必须进行政治审查,保证外事队伍的纯洁,并进行保密教育与纪律教育。
  六、党和国家的工作人员,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,均应自觉地遵守下列保密守则:
  1.不该说的机密,绝对不说;
  2.不该问的机密,绝对不问;
  3.不该看的机密,绝对不看;
  4.不该记录的机密,绝对不记录;
  5.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;
  6.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;
  7.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、子女、亲友面前谈论机密;
  8.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、资料;
  9.不在普通电话、明码电报、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;
  10.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、参观、探亲、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。
  七、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,应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;其中情节恶劣、后果严重的,应当提交纪律检查机关追究责任。
  对盗窃或出卖党和国家机密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,要依法惩处。
  八、各单位可根据上述规定精神,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,订立切实可行的规章和守则。
  以上规定如无不妥,请中央和国务院批转各地和各部门执行。
         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
          外 交 部
          公 安 部
        一九七九年七月二十四日
 
主办单位:中共哈尔滨市委组织部 黑ICP备12002421号-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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